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 A、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B、商务部
-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D、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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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中外合资、合作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外合资、合作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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