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如果2011.1.10申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为争继承权诉到法院,法院至2011.5.10作出判决。那申某的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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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房东申某商定租房,租期是2009.9.1到2010.8.31,先预付半年租金,第6个月期满时(2010.2.28)再付其余租金。履行法定程序后,吴某按期入住。但2010.2.28日吴某并未支付其余租金,并且2010年8月吴某突然搬走。如果2011.1.10申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为争继承权诉到法院,法院至2011.5.10作出判决。那申某的继承人应在什么时间内主张自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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